如何對智力超常兒童進行在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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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還沒有可靠數字表明有百分之幾的智力超常兒童正在獲得特殊教育服務,但絕大多數這類孩子顯然都是在普通班與一般同學共同學習的。因此,普通教師肩負著培養(yǎng)智力超常兒童的艱巨任務。為了防止不必要的浪費天才,普通教師應注意以下四項基本工作:

  1)教師應當定期總結班里每一個學生的特點,以防任何一個可能智力超常的孩子遭到忽視。哪些學生表現出了特殊的能力,創(chuàng)造力和工作責任感?班里是否有學生——特別是家庭經濟狀況不佳或少數民族學生具有以白人中等階層的標準衡量不算明顯的才能,或者在同學強求一律的壓力之下不得不掩蓋自己的能力?

  2)教師必須分析和調整自己對智力超常學生提出的教育要求。是否有智力超常兒童因所學課程不具挑戰(zhàn)性或與其超常智力不相稱而對教學工作感到厭煩?是否有智力超常兒童僅僅由于沒有得到合適的學習任務而無法發(fā)揮自身的潛力?對于未能發(fā)揮潛力的孩子,尤其必須在精心組織的環(huán)境中以堅定并始終如一的要求為他們安排與其能力相稱的學習任務。

  3)教師必須尋求來自學校和杜區(qū)的其他人員的幫助,為智力超常兒童的成長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在孩子特別感興趣的領域中,是否有了解所存在問題,熟知有關研究方法的其他教師或年齡較大的學生來幫助他們自學或開展小組活動?社區(qū)內是否存在有特殊專長的居民愿意幫助指導孩子或讓孩子作自己的助手?

  4)教師應當支持學校系統(tǒng)中任何旨在為智力超常兒童制定特殊教育方案的活動。智力超常兒童的家長要求制定特殊教育方案的愿望是否能夠得到鼓勵?教師是否能夠得到專門培訓?學校系統(tǒng)是否雇用了能夠幫助普通教師找到教學方法、教材和社區(qū)輔助人員的專職輔導教師或專家?性而非質性的。

  我們將逐一討論這三個密切相關的因素,隨后介紹對“貼標簽”造成的影響所作的一番探討。

  1.被確定為弱智的少數民族兒童過多

  許多人認為設置特殊班的做法無非是為了隔離少數民族兒童,這種觀點得到了越來越多的支持。對“貼標簽”持強烈反對態(tài)度的簡·默塞爾(JaneMecer)指責說,少數民族兒童最終被送進輕度弱智兒童班的可能性大大超過了來自主文化群體的兒童。她在1973年的一份研究報告中指出,出身于貧窮家庭的美籍墨西哥裔兒童比中等階層家庭出身的白人兒童更有可能被學校心理學家安排到輕度弱智兒童班。其他研究也表明“貼標簽一的方法具有種族歧視的性質。

  默塞爾認為“貼標簽”方法的害處之一是:一旦給一個人貼上了“標簽”,人們就會認為“標簽”的內容乃是這個人的遺傳素質。例如,弱智被認為是人本來就有的一種疾病,而沒有將其置于一定的社會環(huán)境中加以考察。簡而言之,在一個社會或一種社會環(huán)境中構成弱智或情感紊亂的行為在另一個社會或另一種社會環(huán)境中有可能并不會被認為是弱智或情感紊亂。

  2.研究異常行為的生態(tài)學方法

  許多主張采用生態(tài)學方法研究異常問題的心理學家和社會學家也持與默塞爾相同的觀點。強調人和社會環(huán)境間的相互作用,認為殘疾很大程度上是由社會力量造成的。例如弱智問題,正像我們知道的那樣,在一個從不重視人的智力和適應性行為的社會里,這個問題根本不存在。

  生態(tài)學觀點形成影響的過程很慢;不過,自威廉·羅茲(WilliamRbodes)1967年首次提醒特殊教育工作者要注意這方面的主張以來,它已經為越來越多的專業(yè)人員所接受。70年代初,尼古拉斯·霍布斯(NicholasHobbs)就是用生態(tài)學的方法主持全國性各類異常兒童的確認和分類研究工作的?;舨妓菇ㄗh取消“貼標簽”的做法。他指出,一個孩子一旦經確認后被安排到特殊班就讀,摘下他身上的“標簽”就極為困難了?;舨妓拐J為問題的關鍵在于孩子所處的環(huán)境而非孩子本身。

  3.異常的量性和質性概念之爭

  特爾福德和索里(Telford、Sawrey)認為,認識異常有兩種截然對立的方法。主張采用質性方法的人士認為,異常兒童在行為方面與正常兒童有質的差別夕而且每類異常都有特定的個性和行為特征。正如上述兩位專家所指出的那樣,質性概念往往會導致使用“貼標簽”的方法“解釋”孩子的行為。就是說,當一個殘疾兒童行為不當或惹了麻煩的時候,人們經常不分青紅皂白地將之歸咎于他自己的異常狀況。被貼上“學習障礙”和“情感紊亂”等“標簽”的人有著范圍極廣的行為特征。實際上,即使被貼上同一類“標簽”,每個人的情況也各不相同,這正像他們與非殘疾者之問存在著眾多差別一樣。

  根據認識異常的量性方法,異常者在某些行為上與正常人之間只存在程度差別而無種類差別。本書《弱智》一章曾經指出,現有的研究證明,被劃分為弱智類的孩子的學習方式與同他們智力年齡相同的非弱智兒童并無質性差別。例如,齊格勒(Zigler)1973年的研究就得出了這樣的結論:弱智者所經歷的學習發(fā)展階段與非弱智者完全相同;所不同的只是弱智者通過相同的學習階段要用較長的時間。

  4.針對“貼標簽”造成的影響進行的研究

  1968年,羅森塔爾和雅各布森(Rosenthal、Jacobsen)進行了一項研究,旨在揭示為異常兒童“貼標簽”可能有哪些潛在的有害影響。在這次研究中,調查人員對一批小學生進行了一次集體智力測驗;根據解釋,這是為了確定一個孩子有無使自己的智力得以激增的潛力。測驗后,調查人員向每位教師提供了一份本學年中可能有巨大進步的學生的名單。實際上,在見于名單的孩子中,約有20%是隨意確定的。在這一年的晚些時候,同樣的測驗又進行了一次。這一次,羅森塔爾和雅各布森發(fā)現,第一次測驗后被列入名單的那些孩子得分遠高于其他孩子。他們認為,出現這種變化的原因是教師向孩子傳達了期望提示。不過,后來有人指出,他們的研究在方法上有許多漏洞;因此,許多試圖獲得相同結果的重復試驗一直沒有取得成功。

  然而,也有研究結果表明,大多數人傾向于認為被確認者與未被確認者之問確實存在差別。人們所獲得的如果是關于異常者的錯誤信息,那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要么先入為主地認為被確認者肯定有異常行為,要么認為正常人有異常跡象。

  總之,對“貼標簽”方法進行的研究表明,“標簽”有可能使人對殘疾人產生帶偏見的期望和看法。不過,還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給一個人貼上“標簽”會影響這個人自身的行為或性格。盡管如此,人們仍很難想象,一個人被確認為殘疾之后,對自己的認識居然不受影響;要證實這一點,還需要展開研究。

  5.“貼標簽”方法可能帶來的好處

  如果說按照邏輯推理“貼標簽”可能產生消極后果,那么是否仍有理由繼續(xù)使用這種方法呢?主張繼續(xù)使用這種方法的理由通常有五個:

  1)經常有人指出,聯(lián)邦和地方政府正是以“貼標簽”為依據向特殊教育方案撥款的。不過,這種說法根本不涉及“貼標簽”的自身價值。

  2)有人認為,為同一類兒童貼上同一種“標簽”有助于專業(yè)人員相互交流關于全體兒童的信息,但這類“標簽”并不總是那么明確。

  3人們有較充分的理由認為,如果取消現行的一整套“標簽”,不久就會有一套新的“標簽”取而代之。不過,在認識與在校學習有關的行為差異方面,并不是非有“標簽”不可。

  4)“標簽”不論對錯,都會把問題暴露給公眾。而“貼標簽”這個問題的癥結恰恰在于即使貼了“標簽”,也無法保證總能提供適宜的服務。

  5)“貼標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會使占人口絕大多數的正常人對少數殘疾人持較為寬容的態(tài)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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